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絕大多數(如果不是全部)對“反對自殺”的論證都基於某種“個體生命不完全屬於他自己”的預設。比如羅翔說的很長一段時間自殺在很多國家都被認爲是犯罪,就是基於宗教理由——人的生命屬於神。再比如一些傳統觀念認爲人的生命屬於父母或社會,因此不能自殺。這些觀點都缺乏說服力。
“人的生命屬於神”這個理由對不同信仰的人沒有說服力。“人的生命屬於父母”等於是在說每個人都在某種程度上是父母的奴隸。“人的生命屬於社會”則是本末倒置,是社會爲人服務,而不是反過來。
密爾 John P. Safranek(不是密爾,是John P. Safranek。見4樓) 的觀點是在說“人的自主性是善,自殺等於消滅了自我,毀滅了自主性的基礎,因此違背善”,這也是不對的。之所以把自主性定爲善,是因爲除了自己以外沒有人有資格判斷什麼對自己是好的,因此只能把這個判斷交給最有資格的人——他自己。
我認爲所謂自殺,即是對方當前的所有選項中,除了自我毀滅以外沒有更好的選擇。你阻止他自殺的意思是,你有可能提供給他一個更好的選擇。那麼,如果你提供的選擇真的更好,他就會放棄自殺;也有可能,你儘自己所能提供的一切選項都不比自殺更好,他仍然選擇自殺。這個判斷最終是由他自己做出的。
最后修改: shiningdracon (2022-02-13 17:12:5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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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龍爪翻書 寫道: 反對自殺的哲學家包括一些基督教的哲學家,例如希波的奧古斯丁和托馬斯·阿奎那[8]、伊曼努爾·康德[9]和頗具爭議的約翰·斯圖爾特·密爾——密爾重視自由和自主的重要性,因此他反對可能阻礙某人無法自主做出未來決策的選擇[10]。
我發現維基百科的資料有錯誤。這段資料把密爾列爲了反對自殺的哲學家,然而密爾本人應當沒有表達過類似觀點。
引文指向了 Autonomy and Assisted Suicide The Execution of Freedom by JOHN P. SAFRANEK
其中這一段:
John Stuart Mill, a stalwart champion of individual liberty, to favor legal proscription of voluntary slavery. Mill claimed that an individual cannot freely renounce his freedom without violating that good.
密爾是個人自由的堅定擁護者,他支持法律禁止自願奴役。密爾聲稱,一個人不能在不違反該善的情況下自由地放棄他的自由。
這裏說的是關於奴隸制的觀點,密爾反對“自願賣身爲奴”。
接下來,作者(JOHN P. SAFRANEK)說:
Similarly, autonomous acts of assisted suicide annihilate the basis of autonomy and thereby undermine the very ground of their justification.
類似地,輔助自殺的自主行爲消滅了自主的基礎,從而破壞了其正當性的基礎。
所以這是 JOHN P. SAFRANEK 的觀點,而不是密爾本人的觀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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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使是心理疾病造成的影響,也涉及到一個有沒有可能治好的問題。當干預者使用了某些強制手段的時候,實際上是根據自己的經驗判斷“這個病能治好”,是對未來的猜測,而猜測不一定正確。這裏引出了另外一個問題,即對干預者自己而言是怎樣一種心態。是“你其實不想死,你在未來會放棄自殺的念頭,我是爲了你好”,或是“我不想讓你死,不做些什麼我會不舒服,我是爲了我自己好受些”。在採取行動的時候這兩種心態有差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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