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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個話題需要對“配偶綁定”和“婚姻”進行定義,前者已經定義清楚了,那麼我說說後者。
婚姻是一種形式,而形式對外用於展示,對內(可能)具有紀念意義,在社會的法律加持下還有來自社會的規範力。
在沒有社會的情況下形式的規範力不存在,但也因爲不存在社會所以與婚姻存在這個命題無關。
對外展示用於宣示主權和職責(兩者對立統一不可分割)。如果配偶綁定能夠做到不存在求偶競爭和(不需要明確責任方或責任方能夠在無交流的情況下明確),那麼就不需要對外展示。
從形式的嚴格定義上,如果沒有社會,那麼前兩個作用任意一個不存在則不符合形式的定義。但實際上確實有沒有對外展示作用、只是對內起紀念作用的,定義更加模糊的形式。
看不出來配偶綁定和紀念意義的關係,但是對外展示這個作用已經得出結論,所以我的結論是:
嚴格來說,只要配偶綁定能夠實現(不存在求偶競爭和(不需要明確責任方或責任方能夠在無交流的情況下明確)),婚姻便不存在。
最后修改: 羽落 (2025-01-20 23:38:4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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